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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财经 | 侵犯HTC专利 魅族一款手机被法院判决

日前,魅族公司因侵害HTC公司的设计专利,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处立即停止侵害相关专利,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魅蓝Note5手机,魅族公司赔偿宏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54余万元。

天眼查App显示,2月22日,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发布。裁判文书显示,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控侵害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移动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事实与理由:宏达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涉及一种用于带有金属外壳天线结构的移动装置。通过对从北京合丰公司处公证购买的魅族手机进行技术特征比对可知,北京合丰公司销售、魅族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魅族公司未经宏达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北京合丰公司销售涉案产品,侵害了宏达电子公司对涉案专利享有的专利权。二被告应就其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宏达公司请求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宏达公司主张损害赔偿的计算期间从2016年12月起,计算至2018年8月止,宏达公司就本案所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其主张的具体计算方法为:魅族4G手机总销量(2799.2万台)×涉案产品销量占比(18%)×涉案产品平均售价(1199元)×利润率(15%)×专利贡献度(10%)=人民币9061.86万元,宏达公司仅主张人民币3000万元。法院认为,虽然宏达公司提供了部分证据证明上述计算方式中的数据来源,但其中部分数据无法确保真实准确,如宏达公司关于销售数量的数据采用的是第三方调查机构或市场研究公司自行公布的研究报告,还有部分销售数据、涉案手机销量占比等数据系推算,且其主张的利润率和专利贡献度也缺乏充分证据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宏达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准确确定其主张的侵权获利数额,但考虑到魅族公司明确认可其实际打印涉案产品的进网许可标签数量为个,实际激活量为个,即使按照魅族公司自认的实际激活量,并采较低的利润率、专利贡献度来计算,该数额也已明显超过了专利法规定的人民币一百万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故本案就存在是否要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裁量性地确定赔偿数额的问题。对此,法院认为主要考虑下列因素:1.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需要投入较大的研发成本,且该专利已实际进入专利实施转化环节,具有较高市场价值;2.涉案魅蓝Note5手机属于魅族公司的热销机型,即使按照魅族公司的实际激活量也超过350万个,销售量大,销售范围广,侵权持续时间长;3.根据魅族公司官网上标注的魅蓝Note5手机售价,计算出其平均售价为人民币1199元;4.涉案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非常多,涉案专利仅是涉案产品中的一小部分,确定经济损失数额应当考虑涉案专利的合理技术贡献比例。综上考量,本案可突破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确定赔偿数额,但是亦不应当远高于该上限。法院确定魅族公司赔偿宏达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定,裁定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合丰智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万元;赔偿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合理支出人民币五十四万一千二百一十五元。同时,魅族和合丰智讯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2.5号“移动装置”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魅蓝Note5手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温婧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