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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

人大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两个概念容易混淆,如将“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称为“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将“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称为“人大预算工委”;将“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称为“人大财经委主任”等。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五条、地方组织法第三十的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可以设专门委员会,大会期间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人选由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它的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在实践中,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

目前,省人大设立了7个专门委员会,分别是: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村农业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华侨民族宗教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了4个工作委员会,分别是:选举联络任免工作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市一级的人大普遍设立1个以上的专门委员会,如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市一级人大常委会普遍设立6个以上的工作委员会。从“县乡人大工作十条”出台前的调研情况看,我省只有24个县级人大设立了财经、法制等专门委员会,80%的县级人大尚未设立专门委员会,但绝大多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都设立了3个以上的工作委员会。中央18号文件提出,“根据需要,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健全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设立3个左右工作委员会,加强工作力量和能力建设。”“县乡人大工作十条”贯彻落实中央18号文件精神,第4条规定“根据需要,县级人大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健全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设立3个左右工作委员会。”这样,加上办公室等综合办事机构,形成“1+5”或以上的格局,这一举措将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县级人大组织建设。

“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的区别主要有4点:1. 隶属关系不同。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工作机构,在人大会议期间受人大领导,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领导;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受人大常委会领导。2. 职务名称及资格要求不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是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人大代表。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设委员,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是否设委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不设委员。3. 组成人员产生的方式不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是由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产生的,闭会期间,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可由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提名,再由常委会任命,专门委员会是有任期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相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任期满后要换届重新产生;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不需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没有任期的限制,也不需要换届。4. 编制要求不同。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定是从人大代表中产生的,而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的,不一定占人大机关的行政编制;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属于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要占用人大机关的行政编制。■

(黎进/摄)